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73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731號
- 原告
- 吳文宏
- 原告
- 鄭堯隆
- 原告
- 施志賢
- 原告
- 樓
- 原告
- 劉朝進
- 原告
- 葉蘭玉
- 原告
- 陳欣怡
- 原告
- 高鵬智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曾桂釵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互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叁萬玖仟伍佰玖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貳佰捌拾陸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