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885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885號
- 原告
- 曹科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樓
- 法定代理人
- 林茂椿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茂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繳納裁判費係起訴之合法要件,非在停止訴訟程序之範圍內,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壹拾萬貳仟伍佰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壹仟玖佰捌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壹仟肆佰捌拾玖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