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09 日
- 法官鄭政宗
- 原告潘速梅即中建工程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91號原 告 潘速梅即中建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苑裡營造有限公司、冠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柒拾陸萬伍仟玖佰零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仟肆佰貳拾叁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9 日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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