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26 日
- 法官彭洪英
- 法定代理人陳明震、陳瑞昌
- 原告宗美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慶端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93號原 告 宗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震 被 告 慶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1年3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書 記 官 嚴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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