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9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93號
- 原告
- 宗美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明震
- 被告
- 慶端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瑞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1年3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