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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37號

返還保證金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林麗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37號
原   告
日固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進文
訴訟代理人
龔君彥律師
複代理人
劉俞欣
林君儀
被   告
新竹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邱鏡淳
訴訟代理人
曾肇昌律師
羅仕臣
林素檉
李佩璇
萬鴻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7 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4頁第29行關於「被告出」應更正為「被告提出」、第15頁第23行關於「上訴人」應更正為「原告」、第15頁第24行關於「被上訴人」應更正為「被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麗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兆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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