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9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91號
- 原告
- 遠雄不動產經紀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嬿樺
- 訴訟代理人
- 朱昭勳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君鴻律師
- 複代理人
- 曾鈞玫律師
- 被告
- 洪建凱(原名洪健㨗)
- 被告
- 林聿甄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吳國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三十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9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三十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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