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89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89號
- 原告
- 泰碩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清松
- 訴訟代理人
- 練家雄律師
- 複代理人
- 詹娓瑋
- 複代理人
- 林宏彰
- 被告
- 鴻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鴻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共 同
- 法定代理人
- 陳文聰
- 被告
- 黃天箭
- 上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郭嘉哲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六項關於「但被告鴻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文聰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美金貳萬壹仟伍佰貳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記載,應更正為「但被告鴻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文聰如以美金貳萬壹仟伍佰貳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