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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17 日
  • 法官
    郭松濤羅紫庭

  • 當事人
    佳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希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31號原   告 佳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成 訴訟代理人 林邦棟律師 被   告 希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東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余金龍 訴訟代理人 林聖鈞律師 複代理人  張郡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鄭政宗 法 官 郭松濤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7 日書記官 王裴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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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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