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4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5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張百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5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均樺有限公司
即原告
設苗栗縣竹南鎮○○里○○路0000巷0
法定代理人
姚素貞 住同上
弄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寶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肆拾陸萬捌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叁仟叁佰貳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詩傑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