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8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8號
- 上訴人
- 富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長青
- 送達代收人
- 張苑萱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曜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101 年度重訴字第18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272,23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4,45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