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8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8號
- 原告
- 曜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志展
- 訴訟代理人
- 陳純嘉
- 訴訟代理人
- 余若凡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素芬律師
- 被告
- 富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長青
- 訴訟代理人
- 張菀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訴訟代理人余文恭律師」、「複代理人吳艾倫律師」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