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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3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劉兆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37號

聲請人
華祐微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益嘉
代理人
陳愛群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5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鈞院10
0 年度司催字第490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該項公告聲請人已刊
登在民國101 年1 月18日太平洋日報第9 版全國公告。茲因申報
權利期限已經屆滿且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表
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490 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 年4 月17日3 個月屆滿,聲請人
    於101 年4 月18日後起算3 個月內聲請本件除權判決,迄今
    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兆菊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馮玉玲
┌────────────────────────────────────┐
│附表:                                     101 年度除字第137 號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001 │華祐微電腦股│台北富邦商銀│100 年12月10日│ 41,848元 │GG0000000 │
│    │份有限公司廖│行新竹分行  │              │          │          │
│    │益嘉        │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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