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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29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吳靜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294號

聲請人
高大橡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政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9 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145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
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
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145 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8 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294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向明企業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100年10月31日 │24,116元│0000000 │    │
│    │莊炳東          │新竹分行    │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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