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306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306號
- 聲請人
- 皓業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潮港
- 訴訟代理人
- 林郁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8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306號 ││ │├──┬────────┬────────┬──────┬──────────┬───────────┬────┤│編號│發 票 人 │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新台幣) │ │ │├──┼────────┼────────┼──────┼──────────┼───────────┼────┤│001 │陽麟機電有限公司│臺灣銀行竹北分行│101年1月31日│4,583元 │AG0000000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