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308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308號
- 聲請人
- 河筧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桂龍
- 訴訟代理人
- 林淑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1月22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101年度司催字第19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01 年10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308號│├──┬───────┬────────┬──────┬──────────┬───────────┬────┤│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新台幣︶ │ │ │├──┼───────┼────────┼──────┼──────────┼───────────┼────┤│001 │河筧工程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101年6月15日│14,990元 │AA0000000 │ ││ │司徐桂龍 │竹科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