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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32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劉兆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320號

聲請人
四方自動化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石男
代理人
鄭建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經鈞
院101 年度司催字第201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該項公告聲請人
已刊登在民國101 年7 月10日臺灣新生報第13版全國公告。茲因
申報權利期限已經屆滿且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宣告
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201 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 年10月9 日3 個月屆滿,聲請人
    於101 年10月10日後起算3 個月內聲請本件除權判決,迄今
    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兆菊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弘杰
┌────────────────────────────────────────────────┐
│附表:                                                                       101 年度除字第320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備    考│
├──┼───────┼────────┼──────┼─────────┼──────┼────┤
│001 │四方自動化機械│第一商業銀行東門│101年2月20日│100,000元         │CA0000000   │        │
│    │股份有限公司闕│分行            │            │                  │            │        │
│    │石男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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