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66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66號
- 聲請人
- 荷蘭商天遞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澂涓
- 訴訟代理人
- 許桂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101 年3 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遭竊,前經
聲請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304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
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
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304 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11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林欣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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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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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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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路斯特科技股份│華南商業銀行竹科│100年7月11日│6,255元 │ED0000000 │ │
│ │有限公司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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