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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8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林麗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84號
聲 請 人
蔡家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振乾
代 理 人 田智隆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435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01 年3 月3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84號│├──┬───────┬────────┬──────┬──────────┬───────────┬────┤│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新台幣︶ │ │ │├──┼───────┼────────┼──────┼──────────┼───────────┼────┤│001 │新竹市實施平均│台灣土地銀行新竹│100年9月7日 │9,700元 │0000000 │ ││ │地權基金許明財│分行 │ │ │ │ │├──┼───────┼────────┼──────┼──────────┼───────────┼────┤│002 │新竹市漁港市地│台灣土地銀行新竹│100年9月6日 │9,700元 │0000000 │ ││ │重劃基金專戶許│分行 │ │ │ │ ││ │明財 │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麗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林兆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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