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再易字第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再易字第3號
- 再審原告
- 弘樺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秀美
- 訴訟代理人
- 洪坤宏律師
- 再審被告
- 台灣電力公司新竹區營業處
- 法定代理人
- 李清課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電力公司新竹區營業處間再審之訴事件,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叁萬肆仟貳佰柒拾捌元,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壹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南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