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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再易字第3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林南薰張百見劉兆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再易字第3號

再審原告
弘樺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美
訴訟代理人
洪坤宏律師
再審被告
台灣電力公司新竹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李清課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電力公司新竹區營業處間再審之訴事件,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叁萬肆仟貳佰柒拾捌元,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壹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

法 官 張百見

法 官 劉兆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馮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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