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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勞執字第1號

勞資爭議准予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陳順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執字第1號

聲請人
張金男
相對人
金易達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秀香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張金男就相對人應給付之工資新台幣參萬陸仟陸佰壹拾元,得為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間因積欠工資之勞資爭議,於民國(下同)100 年10月21日經新竹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相對人即資方同意給付聲請人即勞方張金男積欠之工資計新台幣(下同)36,610元,給付方式為分期自100 年11月10日起至101 年1 月10日止每月給付3,000 元,自101 年2 月10日起至101 年6 月10日止每月給付5,000 元,101 年7 月10日給付剩餘款項2,610 元,惟相對人逾期仍未依約付款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新竹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記錄、台灣土地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封面及內頁各1 份可稽,本院並於101 年1 月4 日以新院千民倫101 勞執1 字第00254 號函(卷第10頁)請相對人提出清償證明文件,迄未陳報,自堪信聲請人主張為真實。

三、綜上,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順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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