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勞執字第1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執字第11號
- 聲請人
- 曾文慶
- 相對人
- 群創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明倫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自民國95年2 月1 日任職相對人公司,然相對人未給付99年12月、100 年1 月、2 月薪資。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請求鈞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並提出新竹縣政府100 年4 月22日府勞資字第1000052072號函、新竹縣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存摺影本為證。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有關薪資之勞資爭議,前經新竹縣政府勞工處於100 年3 月25日進行調解等語,固有系爭調解紀錄可憑。然該次調解因勞資雙方無共識致調解不成立,有聲請人提出之系爭調解紀錄可稽。依上揭規定,聲請人請求就系爭調解紀錄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