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勞執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准予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1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執字第11號聲 請 人 曾文慶 相 對 人 群創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倫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自民國95年2 月1 日任職相對人公司,然相對人未給付99年12月、100 年1 月、2 月薪資。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請求鈞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並提出新竹縣政府100 年4 月22日府勞資字第1000052072號函、新竹縣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存摺影本為證。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有關薪資之勞資爭議,前經新竹縣政府勞工處於100 年3 月25日進行調解等語,固有系爭調解紀錄可憑。然該次調解因勞資雙方無共識致調解不成立,有聲請人提出之系爭調解紀錄可稽。依上揭規定,聲請人請求就系爭調解紀錄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朱美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書記官 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