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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勞執字第11號

勞資爭議准予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朱美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執字第11號

聲請人
曾文慶
相對人
群創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倫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自民國95年2 月1 日任職相對人公司,然相對人未給付99年12月、100 年1 月、2 月薪資。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請求鈞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並提出新竹縣政府100 年4 月22日府勞資字第1000052072號函、新竹縣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存摺影本為證。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有關薪資之勞資爭議,前經新竹縣政府勞工處於100 年3 月25日進行調解等語,固有系爭調解紀錄可憑。然該次調解因勞資雙方無共識致調解不成立,有聲請人提出之系爭調解紀錄可稽。依上揭規定,聲請人請求就系爭調解紀錄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朱美璘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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