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勞執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准予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執字第7號聲 請 人 陳力旗 相 對 人 合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明習 上列當事人因勞資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竹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於民國100年5月24日調解成立,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陳力旗新臺幣壹拾伍萬元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契約終止事件所生爭議,與相對人於民國100年5月24日在新竹縣政府處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達成聲請人於100年5月27日前提供100年3月23日醫療記錄後,相對人同意收到該醫療記錄後3 天內支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5萬元作為和解金額並匯入聲請人薪資帳戶內,相對人並依據勞基法第11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資遣聲請人終止勞動契約,並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予聲請人,聲請人同意放棄資遣費及預告工資請求權且不再主張之協議。詎相對人未依約定履行協議內容,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規定,自得請求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確於100年5月24日在新竹縣政府勞資處會議室二進行本件勞資爭議案件調解,並就相對人因契約終止部分達成調解,且系爭勞資爭議案件之調解,確係新竹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9條至第 24條規定所為之勞資爭議調解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向新竹縣政府調閱兩造間本件勞資爭議案卷核閱無訛,此有新竹縣政府於101年5月18日以府勞資字第1010061802號函檢附本件勞資爭議全卷資料附卷可憑。兩造既於勞資爭議協調程序中達成:「勞方於100年5月27日前提供100年3月23日醫療記錄後,資方同意於收到該醫療3天內支付本案15 萬元作為和解金並匯入勞方薪資帳戶內,資方同意依據勞基法第11條第1 項第5 款資遣勞方終止契約並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予勞方,勞方同意放棄本案資遣費及預告工資請求權且不再主張。」之結論,惟相對人並未依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亦據聲請人提出其於100年5月26日所開立之馬偕紀念醫院新竹分院乙種診斷證明書、病歷及手術室紀錄、聲請人於101年1月17日寄發予相對人之新埔郵局第1 號存證信函各乙紙附卷可佐,自堪信聲請人之主張,要非無據,則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第1 項前段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對於相對人為強制執行,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黎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