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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勞執字第8號

勞資爭議准予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盧玉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執字第8號

聲請人
黃進豐
相對人
德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邰中和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處理法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於民國一00年十一月三日調解成立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貳拾叁萬陸仟元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因勞資爭議事件於民國(下同)100 年11月3 日經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調解成立。惟相對人未調解結果於101 年1 月21日前給付新臺幣236,000 元,爰依法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經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調解成立,相對人應於101 年1 月20日前給付資遣費236,000 元乙節,業據提出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華南商業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明細為證,自堪信屬實。相對人既與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7條達成勞資調解,卻未依約定將資遣費236,000 元匯入聲請人於華南商業銀行竹科分行號帳戶或為其他給付,足認相對人未能按兩造所協議之調解內容履行,是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第2 項、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盧玉潤

書記官 謝國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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