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14號原 告 陳奕任 訴訟代理人 戴雯琪律師 陳煐源 被 告 蔚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峻樑 訴訟代理人 羅秉成律師 複 代理人 曾能煜律師 訴訟代理人 鄭允娟 林妍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六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被告應就原告民事辯論意旨狀提出答辯,並就資遣原告是否符合最後手段性原則詳為說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書記官 蕭宛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