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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14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蔡孟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14號

原告
陳奕任
訴訟代理人
戴雯琪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煐源
被告
蔚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峻樑
訴訟代理人
羅秉成律師
複代理人
曾能煜律師
訴訟代理人
鄭允娟

      林妍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六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被告應就原告民事辯論意旨狀提出答辯,並就資遣原告是否符合最後手段性原則詳為說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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