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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15 日
  • 法官
    蔡孟芳
  • 法定代理人
    黃峻樑

  • 原告
    陳奕任
  • 被告
    蔚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14號原   告 陳奕任 訴訟代理人 戴雯琪律師 陳煐源 被   告 蔚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峻樑 訴訟代理人 羅秉成律師 複 代理人 曾能煜律師 訴訟代理人 鄭允娟 林妍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六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被告應就原告民事辯論意旨狀提出答辯,並就資遣原告是否符合最後手段性原則詳為說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書記官 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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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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