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14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14號
- 原告
- 陳奕任
- 訴訟代理人
- 戴雯琪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煐源
- 被告
- 蔚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峻樑
- 訴訟代理人
- 羅秉成律師
- 複代理人
- 曾能煜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鄭允娟
林妍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六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被告應就原告民事辯論意旨狀提出答辯,並就資遣原告是否符合最後手段性原則詳為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