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9 月 03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20號上 訴 人 雷科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前鎮區○○路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鄭再興 住高雄市前鎮區○○路000000號 送達代收人 陳丁章律師 李子聿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新建間因101年勞訴字第20號不當得利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2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玉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書記官 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