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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05 日
  • 法官
    盧玉潤
  • 法定代理人
    黃文亮

  • 上訴人
    耕興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24號上 訴 人 耕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實勵即洪德權間因101 年度訴字第24號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5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玉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5 日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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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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