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2 月 05 日
- 當事人耕興股份有限公司、黃文亮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24號上 訴 人 耕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實勵即洪德權間因101 年度訴字第24號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5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玉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5 日書記官 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