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31號原 告 吳文宏 鄭堯隆 施志賢 劉朝進 葉蘭玉 陳欣怡 高鵬智 上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曾桂釵律師 複代理人 柯雯心 被 告 互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年豐 訴訟代理人 周威君律師 複代理人 張運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朱美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書記官 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