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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31號

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朱美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31號

原告
吳文宏
原告
鄭堯隆
原告
施志賢
原告
劉朝進
原告
葉蘭玉
原告
陳欣怡
原告
高鵬智
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桂釵律師
複代理人
柯雯心
被告
互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年豐
訴訟代理人
周威君律師
複代理人
張運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朱美璘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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