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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字第34號

指定簿冊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張百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34號

聲請人
吳聲昌即傑達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遠騰會計師事務所劉少青會計師(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新竹市○○路355 巷20號13樓)為傑達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傑達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傑達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前已向本院陳報清算人就任,茲因傑達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程序業已終結,為此爰依法請求指定遠騰會計師事務所劉少青會計師為傑達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係傑達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並已於民國101 年8 月3 日檢附傑達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決算所得申報書、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賸餘財產分配表、監察人審查報告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清算所得申報書等件,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9年度司司字第131 號呈報清算人、101 年司司字第111 號清算完結卷宗,核閱無訛。是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文件保存人,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指定遠騰會計師事務所劉少青會計師為傑達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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