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字第48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48號
- 聲請人
- 宮本武志即日商堀場愛斯得克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
- 聲請人
- 公司之清算人
- 相對人
- 日商堀場愛斯得克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上列聲請人因日商堀場愛斯得克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清算完結事件,聲請指定簿冊文件保存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宮本武志為日商堀場愛斯得克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日商堀場愛斯得克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日商堀場愛斯得克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人,前業已向本院呈報清算人就任,茲因日商堀場愛斯得克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程序業已終結,且聲請人已具狀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爰依公司法第332 條規定,請求指定宮本武志為日商堀場愛斯得克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管人等語,並提出總公司董事會決議證明書及譯文、簿冊文件保存人同意書、聲請人居留證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係日商堀場愛斯得克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人,已於民國101 年7 月12日檢附日商堀場愛斯得克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總公司清算前、後資產負債表、清算期間收支表、財產目錄、清算申報書、剩餘財產分配表等件,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1 年度司司字第100 號清算完結事件卷宗審認無訛,而聲請人亦出具同意書表示同意擔任日商堀場愛斯得克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管人,有同意書附卷可稽,是以,聲請人依首揭法條規定,聲請本院指定日商堀場愛斯得克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即無不合,爰指定願擔任該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保管人之宮本武志為日商堀場愛斯得克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