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131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1311號
- 債權人
- 朋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天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劉志春等間請求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朋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天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②債務人究為天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劉志春等二人或天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一人?如為前者,請補正對債務人劉志春請求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③天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