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13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06 日
- 當事人朋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1311號債 權 人 朋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天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劉志春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朋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天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②債務人究為天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劉志春等二人或天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一人?如為前者,請補正對債務人劉志春請求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③天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書記官 宋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