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27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2730號債 權 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黃志銘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得全聯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蔡振輝、蔡振輝即得詮商行、蔡振興、蔡振億、羅靜文、蔡昭雄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保証人蔡振興、蔡振億、蔡昭雄等三人間有無依民法第748條之規定,負連帶清償責任? ②債務人究為「羅靜文」或「羅靜文即可冠全商行」(聲請狀所載與請求標的編號六所載不一致)?如為後者,請提出可冠全商行之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書記官 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