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27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2766號債 權 人 喬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哲山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黃信義即弘展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二、請具狀補正弘展企業社之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書記官 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