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27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2771號債 權 人 國立交通大學 法定代理人 吳妍華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鴻發達有限公司、韓慶錩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弘洋食品行之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 ②債務人韓慶錩部分,究為個人名義請求或以其經營之弘洋食品行請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書記官 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