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2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07 日
- 當事人林龍即龍華企業社、與債務人新竹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208號債 權 人 林龍即龍華企業社 樓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新竹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聲請狀之簽章,並提出龍華企業社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 二、釋明支票影本所載受款人為何與聲請人不符。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7 日書記官 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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