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3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14 日
- 當事人薇欣旅館股份有限公司、王國億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359號債 權 人 薇欣旅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億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凱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陳凱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4 日書記官 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