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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3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14 日

  • 原告
    陳炫汶何浰綺温雪梅等與債務人張建德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等應於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398號債 權 人 陳炫汶 何浰綺 1 温雪梅 上債權人等與債務人張建德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聲請人陳炫汶、温雪梅之聲請狀簽章。 ②對債務人張建德請求之依據為何? ③蘭桂坊餐飲店之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 ④各聲請人之請求金額為何?並釋明是否請求利息,如有,起算日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4 日書記官 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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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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