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5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20 日
- 法定代理人林達誠
- 原告台灣三菱電梯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與債務人至善園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588號債 權 人 台灣三菱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達誠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至善園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至善園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有無向主管機關報備?倘有,請提出報備之証明文件。 ②如無報備,應釋明其具備非法人團體資格而具備訴訟當事人能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0 日書記官 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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