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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68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2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687號

債權人
陳彥閩即捷順企業社

樓2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進鴻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捷順企業社之負責人究為陳彥「閩」或陳彥「閔」,(負責人與聲請狀之印文不符)。

②捷順企業社之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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