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6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22 日
- 當事人陳彥閩即捷順企業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687號債 權 人 陳彥閩即捷順企業社 樓2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進鴻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捷順企業社之負責人究為陳彥「閩」或陳彥「閔」,(負責人與聲請狀之印文不符)。 ②捷順企業社之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2 日書記官 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