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8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16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0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166號

債權人
泰和碩藥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康泰生技有限公司、陳柏志、徐瑞良等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聲請人泰和碩藥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