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5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12 日
- 當事人環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歐正明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500號債 權 人 環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正明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利翔航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對債務人利翔航太股份有限公司請求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之証明文件。 ②債務人利翔航太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公司登記資料。 ③是否請求利息,如有,起算日及利率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2 日書記官 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