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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63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1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636號

債權人
樂瑋創意設計工作室
法定代理人
湯智偉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鄒傳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樂瑋創意設計工作室之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

②利息請求究為「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及自民國100年12月21日」起算?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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