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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31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0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4319號

債權人
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昭弘
代理人
賴威志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永康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二、請具狀補正永康企業社之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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