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3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09 日
- 當事人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吳昭弘、賴威志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4319號債 權 人 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昭弘 代 理 人 賴威志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永康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二、請具狀補正永康企業社之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9 日書記官 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