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56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13 日
- 當事人錦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林錦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5677號債 權 人 錦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錦清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張啟泰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請求金額是否有誤,如有,請更正(聲請狀所載之請求金額與所附調解書金額不符)。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3 日書記官 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