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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61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1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614號

債權人
翔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翔琳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京呈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為京呈企業有限公司一人,何以請求連帶給付?倘債務人有誤,應具狀更正,並敍明得向債務人請求連帶責任之依據為何暨其相關証明文件。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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