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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650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1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6502號

債權人
模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財

上債權人對債務人群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權人其法定代理人究係黃「金」財或黃「全」財?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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