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7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01 日
- 當事人喜仕多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742號債 權 人 喜仕多工程有限公司 1 法定代理人 劉道中 1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王世賢即旭陽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旭陽工程行之營業登記資料。 二、退票日前利息請求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 日書記官 蕭凱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