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94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19 日
- 當事人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小野寺博史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9494號債 權 人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小野寺博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劉智豐即興榮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興榮企業社之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 二、請釋明請求金額之計算式,及是否業已對待給付。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書記官 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