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2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949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1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9494號

債權人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小野寺博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劉智豐即興榮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興榮企業社之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

二、請釋明請求金額之計算式,及是否業已對待給付。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美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