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94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25 日
- 當事人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小野寺博史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9494號債 權 人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小野寺博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劉智豐即興榮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請求依據為何?究係保全服務費用債務?抑或是損害賠償?如係請求損害賠償,請補正終止契約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書記官 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