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催字第148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148號
- 聲請人
- 臺南市政府稅務局
- 法定代理人
- 施栢齡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①釋明其為聲請權人之原因、事實(即有何民事訴訟法第558條規定具有聲請權人之原因)。
②補正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股票掛失通知書正本(股票號碼請一一列出)。
③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即有何民事訴訟法第559條之情形)。
④補正股票詳細附表。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