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催字第1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04 日
- 當事人臺南市政府稅務局、施栢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148號聲 請 人 臺南市政府稅務局 法定代理人 施栢齡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①釋明其為聲請權人之原因、事實(即有何民事訴訟法第558條規定具有聲請權人之原因)。 ②補正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股票掛失通知書正本(股票號碼請一一列出)。 ③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即有何民事訴訟法第559條之情形)。 ④補正股票詳細附表。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4 日書記官 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