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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催字第148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04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148號

聲請人
臺南市政府稅務局
法定代理人
施栢齡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①釋明其為聲請權人之原因、事實(即有何民事訴訟法第558條規定具有聲請權人之原因)。

②補正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股票掛失通知書正本(股票號碼請一一列出)。

③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即有何民事訴訟法第559條之情形)。

④補正股票詳細附表。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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