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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催字第148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0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148號

聲請人
臺南市政府稅務局
法定代理人
施栢齡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五十九條及同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持有如附表所示證券聲請公示催告,且聲請人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該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及事實,依上說明,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001 │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3ND0000000至93ND0000000 │280 │280000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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