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催字第1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0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148號聲 請 人 臺南市政府稅務局 法定代理人 施栢齡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五十九條及同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持有如附表所示證券聲請公示催告,且聲請人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該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及事實,依上說明,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書記官 龔紀亞 ┌─────────────────────────────────────────────┐ │附表: │ ├──┬──────────────┬──────────────┬───┬────┬───┤ │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 ├──┼──────────────┼──────────────┼───┼────┼───┤ │001 │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3ND0000000至93ND0000000 │280 │280000 │ │ └──┴──────────────┴──────────────┴───┴────┴───┘